存在,直到成化年间宪宗又设置了西厂,进一步加强了权力的监控。
有观点认为,锦衣卫和东、西厂的权力划分以及荣宠,是以成化年间为界的,此说颇有见地。如果以机构设置等角度来看,则确实可以明显看出,成化前和成化后机构扩张和收缩的不同。
厂卫的职权很宽泛,但后世学界对此问题倒是早有比较清晰的论述,大体而言,厂卫之职权与监察权和司法权有关者,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厂卫具有侦查缉捕之权。
《明史·刑法志》中说过,侦查缉捕针对的对象乃是“盗贼奸宄,街途沟洫”。这里所称的盗贼如果还可以依据明律或者传统律学进行一个比较严格的界定的话,那么“奸宄”所指的内容就要宽泛得多了,也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权力范围。
“街途沟洫”本意是指街市、道路和田间小路、水渠等,可以看出这同样是个泛指,而并非说明锦衣卫的主要职责范围是上述特定区域。
可以理解为,锦衣卫对于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具有侦查缉捕的权力。从性质上看,其时的侦查缉捕权与传统的三法司权力不仅关系密切,而且多有交叉,外延权责十分模糊,难以区分。
而且,厂卫的权力外延因其体制本身特点,更加宽泛不清。例如在景泰三年,皇帝对此问题有过专门的论述。
“今后但系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方许指实奏闻,点差御史覆体实,方许执讯。
其余事情,止许受害之人告发,不许挟讐受嘱,诬害良善及将实事受财卖放法司;亦不许听从胁制嘱托,致有冤枉违法重情,罪不宥。”
从这段景泰帝的原话可以看出,虽然锦衣卫的侦缉职权以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类的犯罪最具代表性,但同时亦不妨碍他们接受受害人的检举揭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自行缉捕还是受理检举揭发,厂卫的职责范围基本上仍然是在锦衣卫卫戍的功能之基础上不断扩充而来的。
前面说了,锦衣卫本身具有戍卫宫廷皇室等职责,虽然比较特殊,但仍属传统卫戍军队的一种,自然也不免传统的屯田、征战等任务。与兵马司等卫戍部队类似,包括京城巡查交通、疏浚河道甚至是打扫街巷等职责,也都属于锦衣卫的日常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