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来,是非不明,议论颠倒。行贿者既不加严,受贿者亦不加察,顾独于却贿之人深求苛责。’如此,‘遂使受贿者泯于无迹,而却贿者反为有痕;受贿者恬然以为得计,而却贿者惶然无以自容;而行贿之人则公然为之。’对此三伯曾与我解说例举:巡视南城监察御史周于德因派柴炭于商人,富户于彪向周行贿,遣家人曹雄投帖开具白米一百石,欲求幸免。周随即追问情由,将曹雄捉拿归案,发兵马司问罪。又如: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张士佩因升任,例该举劾,齐河知县陈天策便以假递公文为名,向张行贿银一百五十两,送至原籍,以求保荐。张将贿银柬帖发按察司,严加追究。再如:盐商杨栋、李禄开具礼贴银一千两,向两淮巡盐监察御史李学诗行贿,送至李家时,当即被家人拿获,连赃送府问罪。对于周于德、张士佩、李学诗的却贿行为,本应得到表彰,然而当时对他们却深求苛责,制造各种流言蜚语。有的说,他们素有贿名,不然贿赂何易而至;有的说,他们却贿是为了掩饰更大的受贿;有的说,他们受贿已为人所知见,迫不得已而却贿;甚至有人上章无端指责却贿者。”
高务实说到这里,其实还没扯上正题,但朱翊钧毕竟只有八岁,注意力已经被引偏,闻言连连点头:“是这个道理,这几个人拒绝贿赂,的确应该加以褒奖,怎的反被怪罪?不妥,不妥。”
>冯保的思路却不容易被带歪,接过话头:“那依中玄公之意则当如何?”
高务实道:“依三伯之意,‘黩货’之弊是‘八弊’之重点,‘黩货’与‘坏法’其实关联甚密,此所谓:贪赃必然枉法,枉法是为贪赃。因此破除贪赃枉法之弊的对策是:‘舞文无赦,所以一法守也;贪婪无赦,所以清污俗也’。”
道理自然是这个道理,只是冯保却感觉这话题是不是越扯越远了?于是问道:“那小高先生言及于此……”
高务实笑道:“小子的意思是,三伯对于贪腐之事,十分反感,并且引为国朝此时之大弊,但凡有关清查贪腐,以小子对三伯的了解来看,他大抵都是支持的。”
哦,原来关键在这儿。
这下冯保知道高务实的意思了:我三伯对贪污腐败极为痛恨,认为这件事事关国家兴亡,所以只要是为了惩治腐败他都会支持,至于具体由谁来惩办,这个事情问题不大,完全是可以商量的。
既然是这个意思,冯保的心思顿时就飞快地转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