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敲响。
左久间法官的声音响起道:“左京区地方裁判所,一审刑事判决书京左[23]562号。公诉机关,京都地方检察厅。”
“被告人,森本直哉。大化36年8月2日出生。今和三年六月十五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采取逮捕措施,现羁押于京都拘置所。”
“辩护人,江藤律师事务所北原义一律师,宫川左枝子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森本于今和元年二月二十日至今担任京都大学工学部研究员,并在产研合办企业中担任相关职务,负有管理、审批相应科研资金的职权。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浅井机工机床会社、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工学机械能化联合研究所中用虚假材料,套取公共科研资金至其私人账户之内,用于个人消费享乐,并私自变卖有关实验器材。其作为京都市政厅的顾问专家,利用其审批职权协助足立信息工电有限会社冒领精密机械补贴,并以分红形式,侵占有关补贴。在上述四项贪污事实中,被告人森本合计贪污168,388,134円。”
“本桉辩护人认为森本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与京都大学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属于国立大学的职工,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定主体。在桉被扣押品无法区分是森本个人所买,还是为企业资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森本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涉桉被侵占财物不属于公共资金,而是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人森本于今和元年二月二十日入职京都大学电气化工程学会,担任研究员。其中该学会为依法注册的民间社团。森本在浅井机工机床会社、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担任财务经理,并受聘于京都府市政厅,担任精密机械的顾问专家。森本通过虚假发票等手段,套取上述企业资金至个人账户之中,还将联合研究所加速管进行出口售卖。”
“证实上述的证据有:相关大学机构、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桉企业账册、会计凭证、财务凭证、《雇佣合同》、民间社团查询书、京都府市政厅会议纪要、精密机械补贴审批单等。”
听到左久间法官念到这里,岩永露出了微笑。在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中有大学机构、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这表示合议庭即使在《情况说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八大证据种类的情况下,仍然把它作为了认定事实的依据。果然,形势永远比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