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西智面色难看地思索着,这个创作者到底是谁,自己手下那些代笔到底是背着自己抄了谁的歌。
而他对面的两个一直表现的很无聊的摇滚青年也打起了精神。
“这首歌……有点厉害了欸。”
“就说还是摇滚最棒了吧?那家伙也是个心口不一的家伙,明明能写出这么棒的摇滚,还非说对摇滚不感兴趣。”
“就是这歌还是差了点刺激,不够酷。”
“没错,歌词太阳光,太积极向上了,不够个性。”
两个人在这里滴滴咕咕,旁边的黛真知子则奇怪地打量着研介,怎么好像在发呆?
她又看向观众席,那位古美门刑事似乎也是在发呆,甚至有点像是睡着了……
两个古美门这样的反应,让她不禁有些怀疑自己,果然还是脑子不够用吗?到底是个什么情况?
铃木绫子唱完这首,眼看古美门律师还在发呆,没说停下,她也只好继续唱下去了。
没人打扰她,三木律师正在紧急和葛西智沟通,后者已经有点想私了了,但三木律师不同意。
法官也是在暗自思索,音乐界的抄袭代笔屡见不鲜,他作为司法人员是没少见的。
但像今天这种桉例也是有些新鲜,针对一首高水平的涉嫌抄袭的歌曲,自称原作者的人拿出大量同水平的作品作为证明,是否考虑作为判决的参考呢?
进一步而言,如果原告方能拿出和争议作品,同水平,同风格,看上去就像是同一人创作的歌曲,而被告方却做不到,是否能作为证据呢?
现有的规定来看,作品创作思路和创作过程描述、创作底稿和原件、合法出版物,以及首次发表的相证据等等都是可以当做直接证据的。
那么按照争议作品的风格水准,拿出同类型作品,或许也应该像创作思路和创作过程描述一样采纳。
唱完一首的铃木绫子见古美门律师没喊停,法官也在思索着什么,只好继续唱下去。
《曾经我也想过一了百了》
“曾经我也想过一了百了
就因为看着海鸥在码头上悲鸣
随波逐流浮沉的海鸟啊
也将我的过去啄食
展翅飞去吧
……”
这首歌铃木绫子刚唱了几句,研介就立刻惊醒了,他勐地抬头看向前者,微微皱起眉头。
他没想到会唱到这首歌……
“就到这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