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橚和朱允炆的联名推荐,对于朱允煐来说自然没有什么问题,他还算比较相信他的这两个亲人。大明朝的宗室当中有文采的不少,指望他们中进士可能有点难度,但是‘鉴赏能力’,实际上还是没有太多需要担心的地方。
至于说现在大明朝已经科举制度开始完善,这个时候还需要征兆在野之人,朱允煐也不觉得这是什么问题。不存在什么只有乱世或者江山初定的时候才能这般,只要有才华,朱允煐还算可以选择特事特办,绝对没什么问题。
特事特办,只要那个杨寓有才华,只要杨寓可以编纂好《孝康大典》,朱允煐也不介意给杨寓一个官职,这也是一个理所当然的事情。
在朝堂上,再一次吵了起来,事情还是关于一些个吏治的事情。不少人也都觉得忽然间对于吏治的整顿再次严苛起来了,很多人自然也就产生了一些不太好的回忆。
在洪武皇帝时期,严厉的法律制度让很多人都感觉到心惊胆战,尤其是老朱曾经颁行了一整套法典,使之成为全帝国的法律准则。他有时用“诰”的形式来给法典做补充,有时又用“榜文”的形式来发布典型的案例。
其实这应该是一个好事情,《大诰》经历了两次编纂、修订和扩充。在老朱退位前,曾经打算将《大诰》编纂修订为《大明律》,只不过那时候他在朱允煐的撺掇下想着退位的事情。
所以现在,朱允煐需要将《大明律》完善,这也是大明朝开始建设法制了。
这也是朱允煐觉得非常重要的事情,法制这东西看似是自古就有,但是也需要不断的进步。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这是老朱的想法,朱允煐也打算延续着。简单的来说,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
这可以让百姓有着一个相对宽松的生活环境,但是事关安全等等问题,那就是需要有着严厉的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战国之类的时候,实在是太久远且不全面。而汉至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化时期,原本赤裸裸地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文,被注入了许多维护礼教观念、等级秩序的新内容,体现在法律文本上的是增加了许多惩治干犯名份、尊卑相侵的条款。
唐律看似不错,但是把儒家礼教及伦理秩序提高到极其重要的位置,显示了礼法并重的特点。
宋律刻板教条、元律更是没有太多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