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惩罚措施(2 / 3)

刘纬哪能是那种胡来之人,他是引用了刑法法条中的因果要素原则,规定对于那种通过垄断行为,逼迫他人倾家荡产,造成人身伤亡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同于过失伤人!

简言之,如果你利用垄断的手段,把自己的竞争对手逼得走投无路,想不开自杀了,你就要承担过失杀人的罪责!当然,这个罪责没那么重,最高十年监禁,最低可判缓刑,但是,甭管你坐没坐牢,背上了刑事处罚,一生都洗脱不掉!

刘纬为何要如此规定呢?就是为了警告四大家族,以及后世可能出现的其他商业巨头,要时时刻刻,警钟长鸣,商场竞争,无论如何你死我活,到最后都要给人家留条活路,赶尽杀绝,逼死了人,你是要负责任的!

可能有的朋友会说,如此一来,万一碰上那种愣头青,斗不过我就和我同归于尽,咋办呢?他自杀了,我还要负担刑事责任,这不公平吧?

需要注意的是,负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因为你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要求,采用不合理的手段,逼死了竞争对手!

如果你的商业行为,被大理寺判定为合法手段,就不需要担责,明明是你的竞争对手自己不善经营,不争气,导致破产和倒闭,那是他活该,与你无关!总之,入刑的惩罚措施,更大的是警示作用,非极端情况下也不会出现,却传递了一种人性化的立法精神,那就是无论什么时候,做人留一线,千万不要欺人太甚!

如此一来,四大家族还敢像过去那样,贪得无厌,肆意妄为吗?要是被他们逼得倾家荡产的那些竞争对手全都自杀了,还不得牢底坐穿啊?势必会有所收敛!

反垄断法案,除了以上这些内容外,刘纬还补充规定,限制各行业协会的责权范围,打击同乡会馆的非法行为!

行业协会,是指一个行业内的从业人员所构成的民间协会组织;同乡会馆,就是来自于同一地域的人们,在异地结成的联谊组织!为什么要对他们进行管理和限制呢?因为这种组织,很容易成为垄断形成的温床!

许多的垄断协议,恰恰就是行业协会带头签订的,如果同行竞争者们在行业协会的牵头和领导下,形成了实际上的垄断行为,那也是违法的!

至于同乡会馆嘛,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出于同乡之谊,在会馆的组织协调下,同一地域的商人们,达成垄断协议,或者非法的共同进退同盟,也是违法行为!

当然,行业协会和同乡会馆,也有其存在的好处和优点,不宜直接取缔,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