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或者说是古代婚姻制度的三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婚姻缔结的法定构成要件,在古代婚姻关系的建立上必不可少。
《礼记昏义》说:“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古代人认为婚姻缔结的目的,除了绵延子孙,世代传承以外,还具有“合两姓之好”的功能。也就是说,婚姻不仅是男女之间的私事,同时还涉及两个家族之间联合。当时人们很重视“附远厚别”的择偶标准,通过与其他家族联姻的方式,从而实现与其他家族结盟,有利于本宗族壮大和发展。历史上很多朝代都有公主外聘他国的“和亲”例子,其原因就在于此。
《诗经》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知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礼记》中也有记载:"男女无媒不交。"意思是说,娶妻必须经过父母同意,并且经过媒人介绍,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孟子.滕文公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意思是说在古代,如果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擅自成婚的,会遭到到父母及他人的鄙视和唾弃。西周以后的朝代一般都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比如《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大明律》也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这些法律规定说明整个封建社会都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的。
西周时期,官府还专门建立了媒氏机构,据主《周礼》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媒氏的重要职能就是处理民间的婚姻问题。到了南宋,甚至还出现了“官媒”,专门为皇室办理婚姻事宜。而在元代,媒人制度进一步规范,开始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媒人在当时社会中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工作,朝廷非常重视,元朝官府对从事媒氏工作主体资格、业务能力以及职业规范都做出了详细要求,而且还组织官方培训。到了明清时期,媒人除了负责媒妁工作之外,还具有了衙役身份,承担起看管和押送女囚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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